出口企業或特準退稅的企業在獲得進出口經營權或特準退稅業務發生后3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改變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進出口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事項,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有關批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原退稅登記證件等資料到退稅機關辦理退稅變更登記。
出口企業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退稅事項的情況,須在批準撤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出口退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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