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術語釋義_外貿術語_外貿知識網

保護關稅(ProtectiveTariff)一國為保護本國的工農業而對進口商品征收的關稅。保護關稅的稅率要高,有時高達百分之幾百,實際上等于禁止進口,從而達到保護的目的。目前,雖然可以采用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等辦法直接限制進口,以及采用傾銷、資本輸出等辦法,沖破關稅的限制,使保護關稅的作用相對減低,但它仍是保護貿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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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魯塞爾估價定義(BrusselsDefinitionofValueBDV)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之一,指經歐洲國家海關同盟研究,由34個國家于1950年在布魯塞爾簽署的《海關商品估價公約》。該協議給海關估價做了定義,被稱為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它規定海關應以進口貨物的“正常價格”(NormalPrice)作為估價的依據,這種估價方法除當時34個締約國外,曾為另外67個國家和地區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以此作為估價規定。正常價格是指在進口國港口或交貨地區,于交納關稅時,在賣方與買方相互獨立的公開市場上,任何買主都可能買到這種商品的的正常價格。價格中所包括的費用內容以及影響價格水平的因素和條件,都在公約的附件中加以規定和解釋,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則。在同時,同地,同一情況的條件下,幾個不同商人進口同樣商品,其完稅價格只能有一個“正常價格”,海關認為商人申報的貨物價格符合價格定義的“正常價格”時,才接受其為估價的依據,否則需由海關估定一個“正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依據,布魯塞爾估價定義是按到岸價格為標準制訂的。“正常價格”是種抽象的價格概念,因此有人稱它為“抽象概念的到岸價格”(NotionalConceptofCIFValue)。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發展中國家的估價方法采用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估價規定的內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限制,因此,經過《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仍會有一部分國家以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作為本國的海關估價規定。

差別關稅(DifferentialDuties)指針對不同國家的同種進口商品征收稅率不同的關稅。差別關稅稅率是由正常關稅稅率和特設關稅稅率組成。差別關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差別關稅,就是實行復式稅則的關稅;狹義的差別關稅是對一部分進口商品,視其國家,價格或進口方式的不同,課以不同的稅率的關稅。差別關稅的種類很多,有多重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補貼關稅,報復關稅、平衡關稅等。

差價關稅(VariableImportLevies)當某種商品的進口價格低于國內價格時,為保護國內生產和國內市場,按兩者間價格差額征收的進口關稅。如:歐洲共同體為推行農業保護政策,一直對非成員國谷物進口征收差價關稅。為建立農產品統一市場、統一價格,還對成員國相互谷物貿易征收一種差價關稅,以消除成員國之間谷物差價。這是實行共同農業政策的過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產品對產品減稅方式(ProductbyProductReductionofTariff)是傳統的關稅減讓談判中的減稅方法。通常對選擇出的產品,先由該項產品的主要供應國提出關稅減讓要求,與進口國在雙邊基礎上進行討價還價的談判,達成雙邊協議。然后,這一成對當事國對該項產品達成的雙邊關稅減讓協議的結果,通過最惠國條款實施于所有關貿總協定締約國。通過這種傳統的關稅減讓談判方法,締約各國不僅從它所直接參加的雙邊談判中獲得直接利益,還可以從其他成對的談判國之間達成的減讓中獲得間接利益。締約各國不僅通過最惠國條款獲得間接利益,還可以通過擴大貿易給其他締約各國的經濟帶來進一步繁榮。締約各國在提供減讓時,只有在權衡了減讓可能帶來的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后,才能作出與本國經濟利益相適應的關稅減讓。在這次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談判中,多邊貿易談判關稅組在1990年1月30日達成了一項協議,允許參加國自行決定采用何種方法來談判關稅減讓。美國一直堅持要采用“產品對產品”的討價還價方法來進行關稅談判,以便利用其貿易實力向貿易對手要求雙邊互惠的減讓,又不讓別的國家作“免費搭車者”。

出口稅(ExportDuty)關稅的一種。出口國海關對輸往國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關稅。由于征收這種稅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競爭能力,不利于擴大出口,故目前較少征收。只是對在世界市場上已具有壟斷地位的商品和國內供不應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發展中國家,出于增加財政收入的考慮,也對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稅,但有逐漸減少的趨勢。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征收1-5%的出口稅,亞洲,非洲,發展中國家也有征收出口稅的。

出口退稅(ExportRebates)國家運用財政手段獎勵出口生產,增強出口競爭能力的一種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繳納了所用進口原料的進口稅和國內稅,以致加大了生產成本,可以退還全額或部份稅款。有些國家規定了產品在本國增值要達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稅。還有些國家規定退稅期限,逾期無效。對于未經國內加工生產的進口貨物的再出口,則不予退稅。

出口信貸(ExportFinance)出口國的官方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以優惠利率向本國出口商、進口方銀行或進口商提供的信貸。按貸款對象分為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兩類。為了減少可能出現的風險,一般最高貸款額不超過貿易合同金額的85%,并由本國出口信貸擔保機構作保。工業國家為了協調彼此的出口信貸政策,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內就貸款額、還款期限和利率等達成君子協定。

出口限制(ExportRestriction)國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數量,金額和輸往國別的管理制度。是一國的外交和對外經濟政策在出口貿易中的體現,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戰略物資和先進技術;國內短缺物資;文物和古董;“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額,出口許可證和出口結匯管制等,出口限制的主要內容有:1)出口價格管理,對本國出口商品實行價格下限,以防止低價對外傾銷;2)出口品質管制,即通過加強商品檢驗,禁止不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出口;3)出口數量管制,對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數量或禁止出口;4)出口組織管制,即加強出口企業、貿易公司的組織聯營,實行聯合對外,提高出口效益。資本主義國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為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一種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統籌委員會,起初就是協調西方國家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禁運”政策的一個國際性多邊出口限制機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對締約國實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但同時又規定,以下情況不算出口限制:1)為防止或緩和輸出締約國的損益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為實施國際貿易上商品分類,分段和銷售的標準及條例,而必需實施的禁止進出口或限制進出口。

從量稅(SpecificDuty)又稱固定稅(fixedduty),系指依照進口貨物的數量、重量、容積、面積、體積或長度為標準,每一單位保證一定金額的關稅。從量稅的優點在于課稅標準一定,而且征收手續比較簡便,但是其缺點則在于同種類的貨物不論等級高下,均課以同稅率的關稅,使得課稅有失公平,而且其稅額也不能隨物價的變動而調整。

從價(AdValorem)是各國征稅時通用的一個原則,即征稅時按商品價格的一定百分比確定稅額,隨商品價格的上漲,稅額增加,隨商品價格的下跌,稅額減少,是與“從量原則”對應的。Advalorem是拉丁文。征收從價稅,確定商品的完稅價格是關鍵。目前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以商品的實際價格即在某一時間和地點,在正常的貿易條件下,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中,商品成交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各締約國之間一般采取從價原則征收進口關稅。

從價關稅(AdValoremDuties)以商品價格為標準征收的關稅advolorem是拉丁文,從價之意,即從價關稅是采用從價原則征收的,它是按價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稅額隨價格的上升而增加,隨價格下跌而減少,關稅收入直接與價格掛鉤。進口從價關稅勢必影響進口商品國內價格,使之高于進口價格。差額應相當于進口稅額,從而減少國內需求,出口從價關稅勢必影響出口商品的出口價格,使之高于國內價格,差額相當于出口稅額,從而減少國外需求,所以關稅一向被稱為傳統的貿易壁壘,而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完稅價格是征收從價稅的一個關鍵,目前,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以商品的實際價格,即在某一時間和地點,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在自由競爭條件下,商品成交的價格作為完稅的價格。各國采用的完稅價格很不一致,從進口稅的征收來看,一般有以下三種:1)到岸價格(C.I.F)即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價格;2)離岸價格(F.O.B)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亦即出產地,發運地市場價格;3)法定價格。由于從價稅隨著商品價格的升降而變化,所以在價格上升時,稅額增加,保護作用大,價格下降時,稅額減少,保護作用小。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征收進口關稅,一般遵循國際慣例,采用到岸價(C.I.F)征收從價稅。

多種匯率(MultipleRatesofExchange)亦稱“復匯率”。指一國貨幣對外國貨幣根據不同用途而制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多種匯率是西方國家外匯管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根據經濟發展,以及國際收支不同情況而制定的,一般是以進口和出口,貿易和非貿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競爭力,出口商品的品種等規定不同的匯率,以維護和推動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認為:“......因實施多種匯率而征收匯免稅或規費是不當的”,但同時允許“如果某締約國為了保障它的國際收支,經征得國際貨幣基金同意而征收貨幣多種匯率的規費”。但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出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新生工業和限制外匯支出從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考慮,也不得不采取復匯率制。

反補貼稅(CounterVailingDuties)對進口商品使用的一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這種關稅是對那些得到其政府進口補貼的外國供應商具有的有利經濟條件作用的反應,反補貼稅的目的在于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制造商。這種獎勵和補貼包括對外國制造商直接進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對出口商品進行關稅減免,對出口項目提供低成本資金融通或類似的物質補助,美國通過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進行補貼稅的實施。近年來,這些反補貼稅已成為國際貿易談判中日益難以取得進展的領域,并且這也使國際對等貿易的安排復雜化,因為在對等貿易中要衡量政府補貼是非常困難的。

反傾銷(Anti-Dumping)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事,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ies)對傾銷商品所征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目的在于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征。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進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征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并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并規定征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征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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