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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是普惠制產地證明書證書簡稱,也叫FormA證書,指發達國家在經濟貿易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互利的特殊優惠待遇,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時,發達國家免除或降低對發展中國家的關稅,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第四次優惠特別委員會于1970年提出的普惠制。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GENERALIZEDSYSTEFPREfeRENCE)簡稱普惠制,指發達國家在經濟和貿易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一種非互利的特殊優惠待遇,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時,發達國家免除或降低對發展中國家的關稅。

1970年,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第四屆特別委員會推出了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實施普惠制可以擴大出口,創造更多的外匯,加快經濟基礎的發展,促進工業工業化。

普惠制的實施必須遵循三項原則:

1.不歧視原則(不歧視)指以前稱為落后國家、不發達國家或新興國家的"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coUNTRIES),也稱為"受益國"(BENEFIciARYCOUNTRIES);以及以前稱為"發達國家"(ADVANceDCOUNTRIES)或"優惠-給予國"(PREFERENTIAIVINGCOUNTRIES)的所有先進或工業化國家。

2.(普遍)原則對發達國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初級、半成品和商品實行普遍優惠制(普惠制),相互不加區別地給予普遍、非排他性和優惠待遇。

3.非對等(非對等)原則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區域的普遍優惠,而不是要求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提供響應性的優惠。

實施普惠制還必須滿足以下三項要求:

1.原產地原則(RULEsoFORIGIN)

2.直接運輸(DIRECTCONSIGNMENT)

3.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格式A)-普惠制原產地證書((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CATEOFORIGIN"Fo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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