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術語]fcr貿易術語和提單B/L區別在哪?_外貿術語_外貿知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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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FCR是貨代領到貨物證明。這是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向其國內國際貨運代理推薦的文件。FCR和B/L之間最簡單和最重要的區別是提單B/L擁有貨物權,而fcr不擁有貨物權。

1.提單B/L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B/L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而FCR不具有這一特點。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提貨單中向負責人交付貨物的規定,或者按照指導員的指示交付貨物的規定,或者向提單B/L持有人交付貨物的規定,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的保證。

2.FCR的局限性:FCR一般只在fob價格條款和EXW(工廠交貨)價格條款下出現,但提單B/L的使用不受限制。在FCR運輸模式下,貨物的購買者大多是著名的國際超市或大型建筑項目的購買者,這些客戶的訂單一般具有數量大、周期長的特點。

訂單可能會多次發運,為了節省時間和運費,買方在簽訂銷售和購買合同時通常需要FOB價格條款或exw價格條款,畢竟,航運公司向大買方支付的運費比向普通客戶支付的運費低得多。

3.銀行承兌提單B/L和FCR的條件不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30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否則銀行只接受運輸銀行簽署的運輸單據,這些單據表面上標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并由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簽字或以其他方式確認。

4.提單B/L與FCR的可轉讓性不同: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除已登記提單B/L外,提單B/L和匿名提單B/L均可轉讓。可轉讓性是指提單B/L持有人可以通過在目的地提交單證而獲得貨物所有權,而不論此時提單B/L持有人是否是與貨物托運人簽訂的銷售和購買合同的買方。

與提單B/L不同,在目的地交貨不依賴于FCR的傳輸,因為FCR沒有與交貨相關的固有屬性,即可轉讓性。FCR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單證,貨物只能交付名為收貨人的F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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